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离奇的交通事故。本来一个推自行车上坡被撞伤是有理的,但伤者只顾自己安危,走离现场去包扎,不理会对方的死活,并且没有报案。事后,过路人发现有人受伤后帮忙报警,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9月23日晚上,灵山县石塘镇的谢某在家吃晚饭时饮了一些酒。饭后,谢某骑自行车从石塘镇白石村往石塘镇方向行驶去水泥厂上班,行驶至双背岭路段下坡时,与推自行车上坡的黄某碰撞,造成谢某倒地昏迷不醒、黄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后,黄某离开事故现场前往白花村卫生所包扎伤口,从始至终未进行报警。谢某在事故地昏迷多时,后经他人报警急送医院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谢某的亲属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谢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亦有控制义务,在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仍骑自行车行驶,为自己的安全埋下隐患,在转弯下坡时没有谨慎行驶,并且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而黄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协助救护伤者,但黄某却没有及时报警抢救受害人谢某,反而离开事发现场,其行为没有达到一般诚实善意之人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有违社会公德,也应当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深入研究本案的案情之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争取能调解结案。一方面,极力抚慰受害人谢某亲属的情绪,对他们失去至亲的悲痛表示理解;另一方面,加大对黄某的释法说理力度,将心比心地从法律规定与道德良心两方面开展说服工作。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某赔偿给受害人谢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25000元。(记者 黄有学通讯员 梁明晔 李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