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金该由谁继承?
案情:吴先生骑自行车时被微型面包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吴先生的两个弟弟与肇事司机签订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费等各种费用9.9万元。协议签订后,肇事司机将赔偿金如数交到交警队保管,吴先生的两个弟弟分两次领取赔偿金2万元。后交警队办案民警以死者妻子刘女士对此协议有不同意见为由,拒绝其他人领取。吴先生的两个弟弟对吴先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是否享有继承权利?
律师路光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解答:吴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继承由此开始。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吴先生父母先于他去世,吴先生也没有子女。刘女士持有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刘女士与吴先生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刘女士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死者吴先生的财产继承权。吴先生的两个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款不享有继承权,两人此前领走的2万元赔偿金也应当返还刘女士。
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由儿子继承?
案情:村民老刘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0年,老刘因病去世后,其房屋因一次大雷雨而倒塌。老刘生前离异多年,儿子刘先生跟随母亲生活。刘先生提出,继承老刘的宅基地并翻建新房。请问刘先生的主张合理吗?
律师路光合解答: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老刘生前所使用的宅基地系集体所有,不属个人财产,因此他的儿子刘先生对老刘生前所使用的宅基地无权继承。此处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