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旁乱堆乱放致人死伤被判罚|交通事故

国道旁乱堆乱放致人死伤被判罚|交通事故

国道旁乱堆乱放致人死伤被判罚

冤有头,物有主,国道旁乱堆乱放须谨慎。4月1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国道旁乱堆乱放造成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64509.34元的15%,即54676.4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被告赖某在广昌县赤水镇206国道旁建房,将运来的砖、沙堆放在206国道上,分别占道宽达1.9米、1.8米,直接危害公路通行及行车安全。当日20时许,原告女儿未戴头盔驾驶阻力车沿2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206国道杨坊路段时,助力车倒地,造成其受伤,助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女儿被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15天后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无其他相关痕迹,且事发时无目击证人,对事故的形成的原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也无法认定。原告李某索赔未果,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赖某告上了法庭。

被告赖某辩称,此次事故中,原告女儿的死亡与被告建房堆砖、沙无因果关系,故被告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方提供的证据都是交警大队处的证据,但交警大队未对此次事故明确责任主体,故原告也不能证明此次事故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女儿的死亡系其未戴头盔驾驶及车速过快,对意外事件处理不当造成此次事故,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赖某建房期间占用国道堆砖、沙,人为的在国道上设置障碍,妨碍公路畅通,直接影响了死者的正常通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必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死者的死亡系颅脑损伤导致的,与其在驾驶助力车时未戴头盔及未注意路面状况,造成助力车侧翻及头部损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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