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不过新标准的修订没有涉及饮酒、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原来的数值检测标准依旧不变。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 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 drinking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 drunk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 酒精含量值
4.1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 对象 临界值(mg/100ml)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20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标准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2.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标准规定。
6 其它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4.1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