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私自开车致人伤亡 判处有期徒刑|交通事故

未成年私自开车致人伤亡  判处有期徒刑|交通事故

未成年私自开车致人伤亡,判处有期徒刑。

2011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奉新县某广场理发厅洗完头后,以到车上听音乐为由,向其朋友李某索要钥匙。被告人王某上车后,在没有驾驶证且没有任何驾驶常识的情况下尝试驾驶小车,从理发厅路段出发,沿广场上公路。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将小车行至广场某电脑店路段,将在人行道旁玩耍的林某、杨某撞倒后,又撞倒了店铺的卷闸门上,造成林某、杨某受伤,店铺墙壁、卷闸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俩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2011年11月26日,被害人杨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在此次事故过程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逃离了事故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以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从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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