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应该赔
轿车在工厂院内将人撞伤,保险公司称事故不是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理赔。13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4.95万元。
今年1月26日傍晚,张某在我市南郊一工厂院内墙角处准备小便,这时李某驾驶轿车驶入该厂院内,撞到张某的腿上,张某倒地受伤。李某报警,并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当时,张某感觉受伤不重,李某给了他100元钱私了。事后,张某回家后服药治疗,但仍不见好转,于第四天到医院就诊治疗,花去4万多元费用。张某的腿伤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轿车在工厂院内将人撞伤,不是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张某将撞人的李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认为:本案发生事故的地方因不是在法定的道路上,所以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院根据案件纠纷的性质应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保险公司以人民法院立案案由的性质来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驾车人将张某撞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12.2万元之内先行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