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新规解读: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变动一:小型汽车变为“10选4”
调整了考试内容。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科目(即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主要是考虑这两部分内容的训练和考试都是在场地内进行,考核的主要是学员对机动车的操作、控制等驾驶技能。新规定明确规定,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在“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中规定了科目二各种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对各种车型的必考和选考项目进行了调整:明确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为“10项选6项”,必考项目为5项,抽考项目1项;将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场地驾驶考试项目由“9项选6项”调整为“10项选4项”,其中手动挡汽车有3个必考项目和1个随机抽考项目。
变动二:评判标准改为记分制
新规定调整了部分项目的评判标准。现行的科目二考试的评判标准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形。修改后的科目二考试将原来桩考和场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进行合并后,评判标准也改为记分制,注重考核考生的驾驶技能。同时,对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降低了一些对安全驾驶危害不大的情形的扣分分值。主要变化有:
一是对桩考项目,将“发动机熄火”由原来的“不合格”调整为“扣10分”,将“中途停车两次”由“不合格”予以删除,将原桩考的“驾驶两轮车考试时单脚或双脚触地”的评判标准调整到综合评判标准,表述为“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
二是对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将“起步时车辆后溜”的评判标准调整到综合评判标准中,保持评判标准不变。
三是对侧方停车项目,增加了“碰擦桩杆,不合格”的评判标准,将“车辆在入库停止后,车身出线”由原来的“扣10分”调整为“不合格”,取消了“入库后未摆正车身位置的,扣5分”的评判规定。
四是对限速通过限宽门项目,增加了“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不合格”的评判标准。
五是对曲线行驶项目,增加了“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的评判标准,将“车轮轧路边缘线”由原来的“扣20分”调整为“每次扣20分”,取消了“控制方向时机不好,调整方向过早或过晚的,扣10分”的评判标准。
六是对通过连续障碍项目,增加了“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和“轧一个圆饼,扣20分”的评判标准。
七是对百米加减挡项目,将“越级换挡”由原来的“扣20分”调整为“扣10分”,将原来的“熄火一次的或不能单手控制方向”纳入综合评判。
八是对起伏路驾驶项目,增加了“通过起伏路面前不减速,扣10分”、“通过起伏路面前过早减速,扣5分”的评判标准,将“熄火一次”纳入综合评判,取消了“通过障碍不平顺的,扣10分”的评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