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天上午,《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被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与原规定相比,此次修改稿删去了“公安机关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培训记录”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蔡传扬在会上作相关修改说明时介绍,此前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款的规定同时表述了先培训后考试的内容,客观上是将培训设定为申请驾驶证考试的先决条件。
蔡传扬表示,公民经过培训再申请驾驶执照考试,应当受到鼓励,但对于申请驾驶证,它不是必备条件。实际生活中,不能排除未经过培训的公民通过自学的方式取得驾驶技能,从而具备通过驾驶证考试的能力。因此,不宜将查验培训记录作为申请考试的附加条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