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国内驾照信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国内驾照信息

宣传材料之三

程序更加简化 办证更加便捷 管理更加人性化

―--―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规定》再推出10项服务群众措施

近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推出了进一步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10项便民服务措施。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公安部通过修订部门规章、制定服务群众措施等形式,陆续推出了100多项涉及车管服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2009年,为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能力,保障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又推出了建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设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等十项服务群众措施,进一步方便城乡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目前,随着私人机动车的日益普及,机动车驾驶技能已成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之一,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已近2亿人,并保持每年1600多万人的高增长速度,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办理的驾驶证业务达9000多万笔,驾驶人群体数量多、增长快、流动性强、社会面广,驾驶证业务数量激增,给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加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业务,提高驾驶人管理效能,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此次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便民服务方面突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简化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加,驾驶证业务办理模式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与要求。为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111号令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改进了工作方法,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完善管理制度,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等问题,111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管理制度,增加了救济措施和延期换证等规定。三是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教育。为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总体执法要求,增强执法效果,111号令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调整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和分值,对主观恶意小、对交通安全影响不大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适当给予减轻处罚,加大警告和教育力度。

111号令新推出的10项便民服务措施包括: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允许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带助听设备后听力符合规定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以上10项措施,除了前3项为放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外,其他7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

摩托车是许多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每年约有500万名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二十日后可以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今年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摩托车下乡工作,采取组织民警下乡等方式,为群众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为申请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更多便利,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二、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无须回到户籍地申领。

三、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驾驶证。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而大中型客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修改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恢复驾驶资格的要求设定为考试科目一合格,是因为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主要原因是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考试科目一,以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深化安全驾驶意识。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四、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

按照原来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但从历年来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结果分析,6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在一年内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不大。另外,不少驾驶人反映,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过于频繁,希望能适当延长体检周期。因此,111号令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五、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一些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导致驾驶证被注销。2007年,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时规定了可以延期办理,但鉴于该规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在部令中作出规定。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六、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受到驾驶人的普遍欢迎。根据群众的新需求,111号令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说明的是,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是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七、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

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一是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二是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三是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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