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驾驶常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驾驶常识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不利影响、尊重当事人自行解决民事赔偿方式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事故,赋予了当事人对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私了”的权利,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上的重大改革。这一规定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概不能自行解决,只能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做法,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解决自己的事情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造成财产损失。至于财产损失数额的大小,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伤亡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和死亡,因此,即使是仅有轻微伤,也不能自行撤离现场进行“私了”。

(2) 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所谓事故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等信息。事故的成因则包括当事人的过错、道路的情况、车辆是否发生故障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所谓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和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3) 所有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尽管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当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也是不能撤离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场合,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也不影响他们即行撤离现场。但是,当事人必须注意取证和固定证据。

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成因等有争议,或者尽管没有争议,仍然要求等候警察前来处理的,应当按照常规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好现场。应重点保护撞擦位置、车轮方位、伤者倒卧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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