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元晖)昨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公告,我市503位记分超过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被停止使用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司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交警部门扣留其驾照,该司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交警表示,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记者了解到,记分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目前有4种交通违法行为一次可扣满12分,它们分别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