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奶公发生车祸 公司是否有责任|交通事故

送奶公发生车祸 公司是否有责任|交通事故

送奶公发生车祸 公司是否有责任

老张是宁波一名普通的送奶工,他今年刚四十出头,每天凌晨三点起床工作,八点前将奶送到订户手里,下午三点还要送一次,辛苦维系着一家人的生活。可惜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送奶的路上他命丧黄泉,家属提出赔偿,而他与奶站之间到底属于何种关系引发了争议,无奈之下,闹上了法院。

2012年4月5日,与往常没什么两样,老张骑着电瓶车将最后一袋奶送到订户手里,他今天的工作暂时结束,准备回家休息一会吃个饭,下午接着第二波送奶。可是不幸的事发生了,老张驾驶的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老张当场死亡。

老张是家庭的支柱,老张的妻子听到这个噩耗,几乎不能自己,但生活总要过下去,她认为老张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故要求奶站按照工伤赔偿。但奶站却提出老张并不是奶站员工,他跟奶站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老张只是跟奶站批发牛奶赚取差价。老张每天到奶站取奶,并在下月的月初将款项汇款给奶站。同时奶站也委托老张代送几个学校的奶,口头约定支付老张运费每个月1000元左右。

双方至此闹得不可开交,老张的妻子来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管理关系及工资支付形式等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标志。

法院还认为,从隶属关系上看看,老张于凌晨前往被告处取牛奶等货品,其工作内容为将牛奶等送至买家,具体行为由自己实际管控;老张使用的车辆由其个人购买,亦实际登记在自己名下。从工资支付形式上看,老张妻子主张奶站每月支付工资并无任何证明可以证明。本案中,老张妻子既无证据证明老张与奶站之间存在隶属管理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老张的工资由被告支付,老张与奶站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标准。故老张妻子要求确认老张与奶站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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