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女子回国探亲遭车祸 索赔64万误工费
加拿大籍华裔徐女士坐车回宁波探亲,在沈海高速上发生车祸,导致九级伤残,9个月不能上班。于是,徐女士将林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江北法院。其中在赔偿中,仅误工费一项就高达64万余元。
这么高的误工费是怎么产生的?能否获赔?昨天,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加籍华裔回甬探亲遭车祸
加拿大籍华裔徐女士祖籍宁波。因此,在加拿大生活工作的她,时常回甬探亲。
去年年初,徐女士乘朋友的车回宁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时发生追尾,徐女士受伤。事发后,她当即被送至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香港、加拿大治疗。
事发一年后,徐女士回到宁波,就事故造成的伤害做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徐女士因车祸导致骨折及颈部活动功能丧失,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约9个月,营养期限3个月,护理期限4个月。
一年前的这场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徐女士所乘坐车辆的驾驶员和对方驾驶员林某共同承担责任,她本人不承担责任。今年年初,徐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车辆驾驶员林某以及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江北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余万元中的50%,而其中误工费一项就高达64万余元。
高额误工费成双方争议
江北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方林某与保险公司提出,徐女士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宁波,同时又在宁波法院起诉,其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应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故误工费也应该参照宁波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然而,徐女士定居加拿大,并且提交了其出事前一年在加拿大的收入证明、税收证明、银行账目证明、劳动合同以及事发后的实际收入减少证明等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误工损失应该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来赔付。
最终,经过双方协商,林某和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徐女士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其误工损失。
按照徐女士每月1万余元加币的实际收入以及实际误工九个月计算,徐女士的误工费用折合人民币51万余元。最终,按责任分配后,徐女士从保险公司和林某处得到了近26万元的误工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说,徐女士之所以能够得到这么高的误工费赔偿,一方面在于其生活在加拿大,工资收入本身就相对较高,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徐女士所提交的证明比较齐全、规范,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高额误工费,需提供纳税记录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应该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所以证明实际减少的证据成了关键。对此,承办法官提醒主张误工费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出事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单、银行卡流水记录、劳动合同以及收入减少损失证明等,同时,加盖工作单位合法的财务公章。
另外,承办法官还着重指出,月薪高于3500元的,还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记录,否则高额的误工费损失赔偿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