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杨博提起公诉:成都市某公司司机杨博在吸食氯胺酮(K粉)后,违规驾车造成1死4伤的惨剧。法庭上辩护方认为被告人只是一次性过失,应以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能否成立,成为此案争论的焦点。
2011年9月26日15时许,在成都市一环路与永丰路交界处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杨博在吸食氯胺酮(K粉)后,驾驶一辆白色别克商务轿车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右转弯并碰挂天网监控设施,之后,杨博反而突然加速。在人行道上,杨博将一名老人撞飞后继续加速,拖卷着该老人驶上非机动车道,并连续加速冲撞了在公交站台候车的多名人员,直至爆胎之后才被迫停车,造成了1死4伤的惨剧。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原红旗表示,被告人从2006年开始吸毒,并且是有10年驾龄的专职司机。从被告人行为变化产生的时间点来看,他知道吸食毒品后,控制能力会减弱,主观上是“明知而放任”。原红旗说,之后被告人的几次加速行为说明车辆还在控制当中,显然被告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并不明知吸食毒品不能开车”,因此被告人对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并没有“主观故意”,所以该事故应该以一般交通肇事罪处理。对此,原红旗认为该理由并不充分:“被告人有6年吸毒史,而且案发前一年被告人就有8次违反6种不同的交通法规的记录,因此检察机关判定他对公共安全一直都处于漠视态度,应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杨博承认吸毒“有时候会出现幻觉”,不过他一直认为吸毒不会对开车有多大的影响。而对于事故发生经过,杨博始终坚持“什么都不知道”。
原红旗告诉记者,据杨博交代,他在网吧吸食过一次“K粉”,13时左右“为了提神”再一次吸食,之后驾车时“恍惚”发生了交通事故。据杨博供述,吸食“K粉”量有“指甲盖大小”,公诉方出示的尿检鉴定也显示出他确实吸食过“K粉”,但无法证明量的多少。
专家观点
“毒驾”比“醉驾”更严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定性不同,将导致量刑存在差异。前罪最高刑罚为死刑;后罪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试图以交通肇事来定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鉴于被告人吸毒史长达6年、驾龄长达10年,却仍故意吸毒并驾车,存在犯罪的主观过错。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致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严重降低,直至事发后完全失去意识,其危险性与醉酒驾驶大致相当,据此可以认为其吸毒行为与驾车所致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毒驾入刑”并非一种新型的刑罚机制,而不过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具体表现。“毒驾”是比“醉驾”更严重的行为,对醉酒的认定标准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毒驾”不像“醉驾”那么容易鉴别,毕竟验血和尿检鉴定还不同。
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马静华
建议出台“毒驾”法律标准
可以这么讲,与“酒驾”相比较,法律对“毒驾”宽容无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肇事,警方仅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当然,如果“毒驾肇事”自然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者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放过了许多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毒驾行为”。
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就毒驾案件中的“醉毒”状态(类似“醉酒”)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统一司法适用。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施杰
应排除以交通肇事罪定性
即使真如辩护人所言,被告人并没有预见到吸食毒品后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其在因吸食毒品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客观存在,所以应该排除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的可能。本案的定性在于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这两个罪名的区分在于:后罪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前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在主观上,后罪由过失构成;前罪则出于故意。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确实能够预见到吸毒后会导致精神恍惚仍驾车,无疑应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被告人有证据证明他相信自己在吸食毒品后仍能保持清醒,那么他的犯罪行为则可能被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 王世洲
只要吸毒驾驶就被认定犯罪
根据香港特区立法会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司机即使没有任何受毒品影响的征状,只要血液或尿液含有指明毒品,不论浓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5万元及监禁3年,还可被停牌,首次定罪停牌不少于2年,再次定罪停牌不少于5年。
据统计,香港近年毒驾药驾案件急剧上升,2010年发生涉及毒驾或药驾的拘捕个案共84宗,2011年1月至11月的数字为48宗。
北京
出租车司机“毒驾”连撞21车领刑6年
31岁的出租车司机陈某吸毒后,驾车驶向西四环主路,连撞21辆车,造成22辆机动车损坏,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2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