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深入开展“争做人民满意服务员”主题实践活动中,宣汉法院民二庭始终把实现司法和谐,砌底化解矛盾放在首位,把调解作为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日前,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为此,一起长期困扰当事人、经过多方协商调解未果的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9年12月30日,原告达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某某、张某某之子代某签订了一份《车辆合资合作协议》。201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代某某、张某某之子代桂林驾驶其自有的“东风牌”重型箱式货车在沪蓉高速公路1895K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代某当场死亡。原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次交通事故共垫付了各种费用共计72300元。事故处理后,原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派员找被告代某某、张某某追收上述垫款无果,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久而未决。
无奈之下,原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代某某、张某某告上法庭。鉴于此案两被告因丧子之痛,情绪容易激动,本案矛盾纠纷时间长,给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因此,承办此案的民二庭熊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通过开庭查清了案件事实之后,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此案。承办法官在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后,不厌其烦一次又一次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其中两名被告一度情绪失控,几次在交谈中痛哭流涕,并称要钱是没有的。承办法官主动面对面的为这两名被告家进行心理疏导,从亲情、法律、社会公德等多方面对其开导,并邀请与被告关系较好的亲戚共同做其工作。同时也找到原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把被告的情况与原告方进行了沟通,希望为原告找到更好的补偿方式来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的耐心、诚心和真心终于打动了原、被告,赢得了其信赖。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同意将事故车辆川“东风牌”重型箱式货车的残值处分权和事故车辆的一切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转由原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行使;二、原告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要求被告代某某、张某某给付事故垫付款的请求权。
在签字时,双方当事人的脸上都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紧紧握住了承办法官的手,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