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大连中山区法院设在市公安局中山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民事调解室挂牌工作了,此举通过创新机制实现审判关口的前移,将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第一时间化解在行政机关。
昨天上午10时许,在记者面前,纪春纲法官接待了首位当事人刘先生。刘先生83岁母亲被出租车撞伤,肇事司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现身。刘先生十分气愤,来到调解室向纪法官咨询此事。纪法官在交警的协助下,当即通知肇事司机、出租车公司代表、保险公司全部到调解室接受法官调解,虽然当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了化解,当事人明白了权利义务,表示解决此案。
近年来,交通事故急剧上升,交警大队虽然有调解权,没有强制权,当事双方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事故受害方就会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等,形成一起官司。法院从立案、开庭审理、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审结一起案件需要相当的时间及精力,并且当事人往往在交警部门、法官、司法鉴定部门来回跑,费时费力。
中山区法院党组达成共识,推进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结合,努力将交通事故纠纷化解在第一道关口――交警大队。区法院与中山交警大队达成一致,在中山区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案件民事调解办公室”,每周二派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全天在该办公室工作,现场解决因事故发生的矛盾纠纷。如果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即可到法院设置在该大队的调解室,法官运用法院的法律权威,尽力促成当场调解成功。一旦调解成功,法官现场收起诉书、立案、送达、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制作具有同判决书一样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如果能当时履行,法官则要求当时履行。如果当场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需要通过打官司解决,法官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关程序方面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