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残车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残车损|交通事故

虽然已经治愈出院,但受伤处时不时的隐隐作痛让刘某铁了心要让公司给个心满意足的赔偿,否则誓不罢休。近日,米易县人民法院莲华法庭通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调解了该案,圆满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010年8月28日09时许,刘某驾驶川D30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米易县黄草方向往米易县小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小黄路2KM+900M处时,因违反会车规定会车,与相对方向来车由攀枝花市恒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吴某驾驶的川D50953号小型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与吴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刘某受伤后,先后在米易县人民医院和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住院19天进行治疗,伤情诊断为,“头皮挫伤、多出软组织挫伤、左侧半月板撕裂伤”,并进行了左膝关节镜检内侧半月板部分切除术;出院后,又在攀枝花市东区蒋旭攀武综合门诊部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攀枝花市恒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5 491.69元,预付现金9 500元。2011年1月17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拾级伤残。

虽然是同等责任,但是患处时不时的隐隐作痛,得知自己已经构成了伤残,刘某铁了心要找公司讨要个说法。为此,从发生车祸到伤愈出院,刘某曾多次与亲友到公司的米易支公司堵、闹、讨要说法,经交警大队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但是刘某始终认为赔偿太低,调解未达成协议。最终,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刘某要求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331.85元。

庭前阶段,通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给双方作释法析理工作,被告方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刘某以自己伤残为由坚持自己的方案不肯让步,并声称如果法院解决结果不能遂其意就要私下再找公司麻烦。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充分考虑清楚利害关系,理性诉讼,承办法官在充分做好法律释明的情况下,给双方一定的考虑时间。期间,承办法官又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作公司和刘某的思想工作,经过多番劝导,双方都开始有所让步,也有调解的意愿,承办法官再次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为了调解取得进一步的实效,承办法官又邀请了庭长共同参与调解,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22564.17元,公司垫付和刘某支付的医疗费由各自按规定到保险公司报销。

案件调解后,刘某表示感谢法官为调解所做的工作,自己愿意就此服调息讼,不会再找公司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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