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与宁夏保监局共同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每天6时至20时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我区城市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取证,并填写《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到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快速理赔手续。
宁夏保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为,当事人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或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随后在24小时内共同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一定要相互查验驾驶证、保险凭证,并对记录的事故责任等内容进行核对、签名。因为《办法》中规定,对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未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等情形,不适用《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据悉,目前银川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已建立,自今年11月1日起,凡在银川市城市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采取快速处理程序。宁夏其他城市道路的快处快赔机制的启动时间视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的建立情况而定。(记者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