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10月20日起实行|国内驾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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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城市交通阻塞,由烟台市交警支队、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制定的《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定于2009年10月20日始,在芝罘区和莱山区正式实施。

轻微交通事故可先行“协商”

办法规定,每日6时至20时,在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用手机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在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商定理赔事宜。报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填写《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同时到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拆检定损(芝罘区机场路168号大成公司院内)。

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要分清

办理理赔时,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到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由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如果为同等责任,当事人到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双方或多方的承保公司、当事人要共同参与查勘,保险公司各自拆检定损各自的承保车辆。

如果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则直接进入快速理赔程序,即:事故车辆到维修机构维修(车主可自行选择维修机构)后,车主提交索赔单据。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各方负同等责任的,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如果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则需到服务点市交警部门设置的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按各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程序处理。

下列情形不适用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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