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昨日公布,将于下月起施行。与暂行办法改动较大的是,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处理的,必须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未经“服务中心”登记的《协议书》无效。
在原规定中“当事人发生符合规定自行协商的物损交通事故,可选择共同将事故车辆就近行驶至‘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选择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勘验、定损及协商保险理赔事宜”。但在新办法中这一点却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即“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处理的,必须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服务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据此规定,未经“服务中心”登记的《协议书》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