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测试是否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国内驾照信息

酒精测试是否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国内驾照信息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对交警处理事故中所进行的酒精度测试不满,官司打到二审才最终定局。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案件落下帷幕。

酒精测试测了一方

2009年1月1日21时30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新204国道某禁行地段时(设有施工期间禁行公告标志),与薛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吉某)交会。交会时,双方均未减速靠右行驶,两车发生相撞,薛某、吉某夫妇跌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在事故发生现场,办案警官并未发现当事人有饮酒的迹象,事故双方当事人也没有要求对对方进行酒精测试,警方就没有要求当事人进行酒精测试。待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伤员被送往医院后,警方应薛某亲属的要求对王某进行了酒精测试。其时,王某没有立即要求警方对薛某进行酒精测试,而是到次日才向警方提出相关请求,此时已错测试时机。事故中,薛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当地医院后即连夜转院,至次日零时由南通医院接诊治疗,客观上已没有时间对其进行洒精测试。

2009年2月2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薛某均驾驶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路段,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均有过错,应各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方不满测试过程

事故发生次日凌晨,薛某被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伤,经多次多种手术,于2009年2月27日出院,回当地医院康复治疗(高压氧治疗),已花去住院医疗费92789.03元。

事发后查明,王某所驾事故车挂靠在某材料公司,王某为实际车主。事发时,该车原投交强险已过有效期。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受伤人薛某起诉要求王某及事故车挂靠单位材料公司连带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93947.93元。

审理中,被告王某、材料公司主要就酒精测试影响责任认定问题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薛某实质上系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只对我进行了酒精度测试,反而未对薛某抽血提取尿样进行酒精度测试,故而交警部门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完全错误,应由薛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应没有任何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官司二审定局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认定较为适当,予以采信。两被告仅以交警部门未对原告薛某抽血提取尿样进行酒精度测试为由,主张薛某属酒后驾车的抗辩,证据不足。事故车在所投交强险期满后,未继续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应当在交强险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先行全额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王某与薛某各自分担50%;被告材料公司对王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在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薛某医疗费10000元;另赔偿已发生的超出医疗赔偿限额范围的医疗费41394.52元;被告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王某再次重申,交警部门仅对上诉人作酒精测试,严重不公;薛某系酒后驾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酒精测试问题,办案警官在事故现场,并未发现当事人有饮酒迹象,故没有要求当事人进行酒精测试。王某到事发次日才提出对薛某进行酒精测试,此时薛某因伤势严重已从当地医院连夜转院至南通医院治疗,客观上没有测试时间,错过了有效时机。故上诉人以警方仅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而对薛某未进行测试为由,主张薛某系酒后驾车,没有事实依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关键在于酒精度测试是不是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必经程序或必须手段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和第73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主要是: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2、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3、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4、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从上述规定来看,酒精度测试属于收集证据的手段,对于认定是否酒后驾车十分有效,但法律并未将其直接规定进条文之中,因而其并非法律必经程序和必须手段。事实上,多数情况下,是否酒驾凭现场观察便可知悉。

从本案情况看,现场并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酒后驾车迹象,王某提出对薛某测试时,薛某因严重受伤正在外地医院抢救之中,此时再抽血检测也不符合人道,故而王某提出酒驾理由不能成立。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09/20090930094549.htm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