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废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公安交警部门在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该规定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偏低。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非营运)为例,记分分值为6分。而事实上,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且屡禁不止。仅今年春节期间,在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先后组织的两次全市统一查处酒后驾驶行动中,便有24人因酒驾被拘留。
此次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则提高了对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将如何处理呢?据介绍,根据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时间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还要参加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如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需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再参加科目三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