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近日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后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均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据了解,新公布的2010年度“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去年相比,涉项标准的增加幅度以7.5个百分点至150个百分点不等,其中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533500元调高至576760元,净增43260元,涨幅8.1%;农村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227700元调高至246480元,净增18780元,涨幅为8.2%。
此外,“住院伙上海食补助费”从20元×天数,调高至50元×天数,涨幅150%;其他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均有7.5%至8.3%的涨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