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学车知识

如何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学车知识
·如何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     :详细请点击蓝字
一、所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
  4、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事流程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表格下载 正面
五、有关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
1、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
2、拓印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业务流程单》
3.登记审核 车管所一楼大厅3号窗口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及相关资料 6297981
4.收费 车管所一楼大厅5号窗口
5.注册登记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所有资料 6297984
6.车辆检验(除国家规定的免检车辆人工检外)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1)15号出具《机动车检验表》
(2)检测站检车
(3)回15号交《机动车检验表》
6297984
7.车辆照像 车管所一楼大厅14号窗口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8.电脑选号 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6297982
9.领取牌证 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发牌通知书》 6297985



三、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
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
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有关问题的通
知(公交管[2001]2号)等文件规定,报废汽车主要按照车辆类型、用途,以使用年限、行驶里
程为主,并结合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程度,耗油、污染物排放等情形确定。
通常执行的标准是按车辆的营运性质分类,规定机动车报废年限:出租客运车辆8年强制报
废。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视车况,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非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
超过10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视车况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
次数。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其它货车10年报废,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
过5年。
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按规定增加年检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予以
强制报废。
属下列情况的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得再办理延缓报废,应强制报废:车型淘汰,
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经
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
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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