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 的证明。
二、办事流程
业务项目 |
办事地点 |
提交资料 |
咨询电话 |
1、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
车管所一楼大厅服务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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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拓印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
车管所院内西北角18号窗口 |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业务流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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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审核 |
车管所一楼大厅3号窗口 |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及相关资料 |
6297981 |
4.收费 |
车管所一楼大厅5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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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登记 |
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
所有资料 |
6297984 |
6.车辆检验(除国家规定的免检车辆人工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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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厅15号窗口 |
(1)15号出具《机动车检验表》 (2)检测站检车 (3)回15号交《机动车检验表》 |
6297984 |
7.车辆照像 |
车管所一楼大厅14号窗口 |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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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脑选号 |
车管所一楼大厅9号窗口 |
《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
6297982 |
9.领取牌证 |
车管所一楼大厅11号窗口 |
《发牌通知书》 |
6297985 |
三、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 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 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202号)有关问题的通 知(公交管[2001]2号)等文件规定,报废汽车主要按照车辆类型、用途,以使用年限、行驶里 程为主,并结合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程度,耗油、污染物排放等情形确定。 通常执行的标准是按车辆的营运性质分类,规定机动车报废年限:出租客运车辆8年强制报 废。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视车况,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非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 超过10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视车况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 次数。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其它货车10年报废,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 过5年。 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按规定增加年检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予以 强制报废。 属下列情况的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得再办理延缓报废,应强制报废:车型淘汰, 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经 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 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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