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被别人使用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家属将车主和实际使用人一同告上了法庭,最终打赢了官司。
2007年5月23日晚,张强(化名)和孙某、赵某一起喝酒,喝到下半夜,孙某安排赵某开车送众人回家。由于赵某酒后驾车,与迎面开来的四辆车相撞,赵某当场死亡,张强经抢救无效去世。
事后,张强家属得知,肇事车的真正主人是贾某,实际使用人是尹某。于是张强家属将贾某和尹某同其他涉案人一起列为被告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贾某和尹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47931余元。而贾某和尹某都表示车是赵某偷偷开出来的,肇事后果应由赵某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作为肇事司机,应该对张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贾某未尽到保管车辆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尹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张强明知赵某酒后驾车而乘坐其车,对事故后果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车主贾某和实际使用人尹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35934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摘自 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