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市高院近日调整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后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均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新公布的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去年相比,涉项标准的增加幅度以11.37个百分点至13.81百分点不等,其中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472460元调高至533500元,净增61040元,涨幅为12.91%;(农村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204440元调高至227700,净增23260元,涨幅为11.37%。其他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均有11.37%至13.81%的涨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