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14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但多次违法仍要给予相应罚款、记分处罚
未携带驾照或驾照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给予警告;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但在交通警察完成取证离开现场前能够到现场主动驶离的,给予警告……3月3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在开展的“民警规范执法学习培训班”获悉,从今日(4月1日)起,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我省也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暂行规定》,明确了14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
多次出现轻微违法仍要遭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暂行规定》,包括未携带驾照或驾照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等在内的14种违法行为只是给予口头警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负责人苏波表示,根据规定,交警在对这14种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时,会向违法驾驶员告之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危害和处罚依据,并现场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司机开具《交通安全警示卡》。此外,对于“电子警察”抓拍到的驾驶员轻微违法行为,也将在事后通过邮寄《交通安全警示卡》,或者是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
但苏波同时表示,14种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并不意味着出现了这14种违法行为,就一定不会受到交警处罚。为了避免驾驶员恶意出现轻微违法的情况,规定要求交警在对司机作出警告的同时,对当事司机开具《交通安全警示卡》,并将《交通安全警示卡》“存根联”报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录入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如果发现某一驾驶员多次出现轻微违法,交警部门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记分处罚。
电子眼位置向社会公布
除了14种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外,《规定》还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安装有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已经通过媒体,将辖区内安装的10个“电子警察”的位置向社会公布,通过这样的形式,使交警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更加规范。
此外,针对目前不少驾驶员遇到的不能及时知晓违法信息的情况,我市交警部门也将按照《规定》的相关要求,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特快专递、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其尽快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集中培训促民警规范执法
“本次把全市各交警大队负责人以及道路秩序管理的精英都集中到这里,就是要在新修订的《规定》实施之前,对大家的执法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在巩固前阶段学习的成果下,进一步推进全市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民警规范执法学习培训班”开班仪式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常勇向全体参训民警提出了要求,“在今后几天的学习和实践工作中,希望大家认真按照新修订《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据了解,为了使民警在交通秩序管理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新修订《规定》的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新《规定》发布之后,就多次组织民警进行学习和培训,让民警在执法实践中率先依照新《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目前正在进行的集中培训,就是要让交通秩序管理一线的民警集中在一起,互相交流心得经验,共同推进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
“本次集中培训,我们一方面对民警的理论知识进行巩固,另一方面结合道路执法管理实践,对民警上路检查执法活动进行考核,让民警在现场贯彻新修订《规定》和《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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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口头警告的14种轻微违章行为:
1、未携带驾照或驾照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2、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3、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的;
4、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5、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经交通警察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张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张贴的,或经查证,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损毁未及时申请补领或换领的;
7、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8、机动车号牌被盗,驾驶人持有被盗报案笔录,15日内未补领号牌或申领临时号牌的;
9、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超过规定时限(10日)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10、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的;
11、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超过规定时限(30日)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的;
12、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粘贴或悬挂的;
13、机动车在限速50公里以下的城区道路行驶时,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
14、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但在交通警察完成取证离开现场前能够到现场主动驶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