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事发时驾驶证已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永嘉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民事纠纷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投保人一万多元的车损仍需赔付。
2007年9月,永嘉李先生花了35万余元买了辆丰田轿车。9月7日,李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从2007年9月8日到2008年9月7日。
2008年4月9日凌晨1时40分,李先生驾驶丰田轿车从永嘉瓯北驶往上塘,途中轿车与道路中的防护墩发生碰撞,车辆维修费共计13011元。2008年4月21日,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持有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时,保险公司称,李先生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期。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驾驶证超过期限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向李先生说明与告知有关免责条款,因此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