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
(4)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6、《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三、办理程序:
1、到所属辖区(县)交巡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2、填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交纳相关费用;
4、提交相关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四、收费标准:
注销手续费:10元/人沪价涉(92)19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